关于第47631309号“泰惠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8054次 2022-06-10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03134号《关于第47631309号“泰惠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92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上述判决书,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102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第39197183号“泰惠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属浙江泰隆公司所有,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公告刊登在2022年2月13日第1779期《商标公告》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义地址一致,属于同一权利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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