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039117号“大德天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39117号“大德天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76430号商标、第80656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949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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