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130273号“佳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30273号“佳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请求分割商标并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73878号商标、第57371276号商标、第83901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地板砖、橡胶地板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瓷砖、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分割商标的主张,不属于商标评审案件的受案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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