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291779号“玄元妙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6185次 2022-05-28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91779号“玄元妙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94248号“玄妙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213072号“玄元明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组成元素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建立一定识别度、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茶、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玄元妙谷”与引证商标一“玄妙谷”、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标识“玄元明谷”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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