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802457号“真金珠宝 CGJ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02457号“真金珠宝 CG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文字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也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在第14类商品上注册了第46776891号“真金珠宝 CGJ及图”商标,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介绍;店铺及宣传照片公证书;领导视察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真金珠宝”、字母“CGJ”及图形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首饰盒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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