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791651号“最魔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91651号“最魔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2、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多年的过程中,未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3、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主推的品牌,通过申请人的大力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最魔芋”使用在指定的肉、鱼片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内容、成分、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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