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941124号“芯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41124号“芯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应当被予以注册。2、申请商标本身具有可识别性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3、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仅由文字“芯章”组成,其注册使用在印章(印)、文具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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