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宝的选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56451号“宝宝的选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62720A号商标、第2376231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名下商标列表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虽处于撤三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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