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鲜语SHINY MEADO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46247号“每日鲜语SHINY MEAD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依法独立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内涵,本身具有一定的固有显著性,经不断经营和大量广告宣传增强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使相关公众能很好的区分该商标与拥有该商标的主体之间的附属关系,不易造成混淆误认。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48867号“每日鲜切”商标、第31616426号“每日鲜炖”商标、第19824695号“每日鲜享”商标、第25170079号“每日茶语”商标、第19824694号“每日鲜享”商标、第43270125号“每日蛋语”商标、第45698436号“每日鲜生”商标、第45719243号“每日鲜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 42289007、31277083等“每日鲜语”系列商标,申请商标是该系列商标的补充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四、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共存。五、引证商标五至八已被驳回。六、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广泛宣传和实际使用,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品牌美誉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七、八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1]第000032126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在除“茶、谷类制品”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胶膳食补充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字“每日鲜语”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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