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熊百科学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270847号“小熊百科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而成,属于臆造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09166号“小熊美家”商标、第1623908号“小熊在线及图”商标、第28745617号“小熊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虽含有“学院”,但已与申请人提供的服务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违反相关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小熊百科学院”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部分汉字“小熊在线”、引证商标三汉字“小熊智能”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汉字“学院”,其与申请人“杭州小伴熊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2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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