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55356010号“飞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28716号
申请人:飞鲸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56010号“飞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814239号“飞鲸SKYWHA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运输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6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中运输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裹投递等服务不在同一服务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高妍
徐辉
2022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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