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伴星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82459号“伴伴星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打造的品牌,已经投入使用和宣传,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5221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第524770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除4101群组外的障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伴伴星球应用介绍扫描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来源: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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