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玩仙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50972号“梦玩仙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02661号“梦想仙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可以相互区分,在实际使用中也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包含“仙侠”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如第23201747号“大明仙侠传”商标、第36306625号“大唐仙侠梦”商标等,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在游戏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为游戏平台上的产品设计的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游戏平台上搜索“仙侠”所得结果页面;申请人9377平台的官方页面;“梦玩游戏”官网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梦玩仙侠”与引证商标“梦想仙侠”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李颖
2022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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