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家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59777号“链家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252574号“链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宣告无效,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第25621620号“链家搜索”商标、第21466662号“链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被我局裁定不予核准注册,该裁定已生效。第22592304号“链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三被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中博
2022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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