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将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86846号“海将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13235号“海将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于2021年3月6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邢妍
2022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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