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拍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52951号“拍拍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892045号“拍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74313号“拍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998915A号“拍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85524号“拍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418538号“拍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2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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