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细数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的12种主要情形
导语:如何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细数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的12种主要情形
如何办理商标异议申请?
一、申请条件及办理依据
提出异议申请应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办理途径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异议人自己办理。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有两条途径:
1.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商标局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86-10-63218422 86-10-63218423 86-10-63256488
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2.通过邮寄书件办理,可以通过邮局以挂号、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方式寄送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中国商标大楼 收发室。邮编:100055)。
三、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可从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下载;
2.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中国商标网下载);
4.经异议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同一代理人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二)具体要求
1.一份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编排证据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正副本。
2.办理商标异议申请及相关事宜应当使用中文。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但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相关证据材料内容为外文的,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3.应正确、规范、逐项填写商标异议申请书,并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位置加盖与异议申请人名义相同的印章或签名。
四、商标异议缴费
商标异议费用按所提异议的类别收取,每个类别500元人民币。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的,异议费用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异议申请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缴费窗口缴纳异议费用。
(三)通过邮寄办理异议申请的,应当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缴纳费用。具体要求如下:
1.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
3.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
4.汇款用途:对×××××××号商标的异议费用
5.汇款人名称必须与异议人名义相同。
6.应将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一并送交商标局。
五、注意事项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次日起算。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3.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理由应当用文字明确表述,以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和商标局审理。如没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将导致该异议申请不予受理。异议申请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未声明的视为放弃提交补充材料。
细数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的12种主要情形
一、异议申请受理
商标注册部门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异议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二、异议申请不予受理(12种)
商标注册部门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异议人。
异议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异议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包括涉案商标尚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异议申请在初步审定公告当天提出和异议申请日期超过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三种类型;
(2)异议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3)异议申请缺少身份证明(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明文件);
(4)异议申请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
(5)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包括异议人以相同理由先后直接递交和委托代理机构递交以及异议人以相同理由先后委托不同代理机构提交的情形。按收文日期,在确保第一件异议申请受理的前提下,后续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6)异议申请未按规定使用中文;
(7)未按规定缴纳异议费用;
(8)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未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申请;
(9)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未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申请;
(10)异议人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
(11)异议人申请撤回商标异议申请且异议申请尚未受理;
(12)其他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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