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985181号“半亩花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85181号“半亩花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45189004号“半亩花房”商标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驳回,且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侯广超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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