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370803号“花好月又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70803号“花好月又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79496号“花好月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与第4720609号“花好月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一已经撤销复审申请决定继续有效,故其仍为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以及引证商标二的文字组成部分,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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