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758442号“仙诸 XIANZH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58442号“仙诸 XIANZ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15925号“诸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要素、图形及文字要素内容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仙诸”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诸仙”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凃嘉雯
张潇文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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