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993770号“今日饭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5660次 2022-03-05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993770号“今日饭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很强的独创性、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16072号“今日三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358700号“今日早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385726号“今日火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812036号“今日鲜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130045号“今日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169266号“今日酒店 HO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594142号“今日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567902号“今日报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540435号“今日快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562320号“今日快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8320087号“今日制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260183号“今日阅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6519560A号“今日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6519560号“今日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2973879号“今日收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0435443号“今日科技”商标近(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4588120号“今日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9329832号“今日美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50791374号“今日奶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48984196号“今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39995989号“今日汽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二十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今日饭餐”使用在广告等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三、四、二十已丧失在先商标权,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十九、二十一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今日饭餐”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十九、二十一相比较,均含有“今日”文字,其文字组成、呼叫相近,含义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十九、二十一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十九、二十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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