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766281号“环球购 HQ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66281号“环球购 HQ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11089号“环球网WWW.HUANQIU.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9670号“环球HUANQ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197618号“环球爱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069030号“HQ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515312号“HQ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858093号“环球导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和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1年11月27日第1769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系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汉字“环球购‘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其英文部分”HQG“与引证商标四“HQG”相同,与引证商标五“HQC”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近,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认读汉字为“环球购”,“环球购”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方式、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乔烨宏
许建明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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