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303246号“富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03246号“富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及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594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标,与申请人唯一对应。申请人请求依法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FURON”谷歌翻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furon”可译为“富纶”,与申请商标在呼叫及含义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1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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