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743509号“心疆壹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43509号“心疆壹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部分企业形象、申请商标部分宣传、推广资料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心疆壹号”易被误认为“新疆一号”,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1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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