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答辩常见问题解答
Q:商标被提撤三年不使用为什么要做答辩?
(1)若放弃答辩,注册商标将直接被商标局撤销。
(2)“撤三答辩”是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向商标局证明其商标存在使用事实的唯一途径。
Q:收到撤销通知后,一定要做答辩吗?
(1)“被提撤销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举证责任在于答辩方,要详细提交有效的使用证据以避免商标被撤销。
(2)如果被以通用名称提出撤销,撤销申请人负主要举证责任,需要有足够的理由证明商标是通用名称。当然,作为答辩方,可列举商标具有显著性及长期使用的证据,增加答辩获胜的机会。
Q:如果被提出撤三,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进行答辩?
A:进行撤三答辩的时候,只需要出示近三年当中任何一个时段的使用证据即可。使用证据必须是申请人对于所申请商标,在所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上的使用证明。
证明包括:企业在所要求连续三年内标注有企业详细商标名称的交易发票;签订商标注册号和名称的相关合同;电视或者报纸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证明证据等;产品检验或者质量检验扫码;其他能证明企业使用过商标的材料。
Q:如果撤销答辩失败,怎么办?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复审。另一方同时也享有复审答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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