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201740号“千金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9811次 2022-02-07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01740号“千金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79888号“千金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嘉卉

2021年11月26日


  • 商标查询
  • 版权查询
上一篇: 转让商标好在哪? 下一篇: 元宇宙热度持续,喜马拉雅申请注册“喜马元宇宙”商标

知识产权公司

热门TAGS


商标认证logo商标高频机共腾商标注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专利代理人考试河南专利申请嘉兴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定 查看全部

厦门一品微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4 www1.epbiao.com 闽ICP备12024801号

免费查询商标能否注册

————零时差对接国家商标局数据库————

  • 商标名称:
  •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