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201740号“千金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01740号“千金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79888号“千金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嘉卉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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