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姐”商标碰上宝马,最后仍旧不予注册
这一事例可谓是真的将驰名商标的优势发挥了出来,首先,一件商标在市场中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渐渐形成驰名商标,从而其影响力也在逐渐增加。这时候要是有其他的近似商标妄想在后面注册近似商标,通过市场监测之后驰名商标所在企业就可以发挥这一商标优势了。
而宝马近期就因为近似商标的原因进入一场纠纷,不过这场纠纷似乎并没有任何的悬念,作为全球知名的汽车品牌之一,当莆田一家鞋服贸易公司尝试注册“宝马姐”商标,宝马股份公司提出异议,最终的商标异议决定书公布。
经商标局审查,被异议商标“宝马姐”指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培训;幼儿园;家教服务;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会议;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摄影;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上。
对于此,宝马股份公司先是引证了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663925号“BMW”商标、第673219号“BMW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培训;娱乐”等服务上。
双方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均存在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宝马股份公司又提交了其注册并使用在“车辆;机动车辆”等商品上的“宝马”商标,该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即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异议商标“宝马姐”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宝马”,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其指定服务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最终,商标局决定第44696023号“宝马姐”商标不予注册。
中国驰名商标是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或者是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而且在某些特定场景,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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