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血归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第45413946号“热血归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热血归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信息;市场营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267657号“热血”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355450号“热血传奇原始版及图”、第27621596号“热血传奇”、第29743659号“热血传奇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413946号“热血归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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