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436377号“债悟通 EXCHANGE CAR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436377号“债悟通 EXCHANGE CAR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服务上,符合申请人从事的服务领域,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资质、交易合同、“债悟通”宣传推广材料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服务上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生茂
李颖雪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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