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467187号“粮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467187号“粮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定的含义,其创作和形成与申请人及其名下“米系列”品牌产品具有密切的关联关系。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持续有效的使用和宣传推广,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指向关系,申请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详见第52393902号“粮店”驳回复审补充证据):网络媒体关于申请商标创意来源的新闻报道、微博部分报道截图、申请人“小米”系列商标品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裁决书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粮厂”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红霞
吕美兰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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