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607750号“美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7879次 2022-01-22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07750号“美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75949号“团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的异议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宣传合同、新闻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现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香精油外的烟草用调味品、电子香烟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除香精油外的烟草用调味品、电子香烟商品属于相同商品。鉴于中文有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申请商标亦可被相关公众认读为“团美”,其与引证商标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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