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772705号“趣玩酒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72705号“趣玩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12704号“趣玩Q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已被驳回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冰
孙志权
马君丽
2021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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