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716478号“张丹丹 zhangdand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716478号“张丹丹 zhangdand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业标识,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在25类上的“张丹丹”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高院判决。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高尚
2021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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