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294433号“厚之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9867次 2022-01-09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94433号“厚之道”关于第53294433号“厚之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38238号“厚道”

关于第53294433号“厚之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标、第49014759号“厚道 好运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在先商标权利不稳定,恳请贵局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突出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厚之道”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厚道”在读音、中文构成、商标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烈酒(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宣传和使用已获得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的与引证商标二构成权利冲突的商品可由其余引证商标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徐辉
田园

2021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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