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937116号“任嘉伦工作室JIALUN STUDI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1988次 2021-12-31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37116号“任嘉伦工作室JIALUN STUDIO及图”关于第46937116号“任嘉伦工作室JIALUN STUDI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23692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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