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拟完善著作权保护措施
11月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报告,这是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此次二审的条例草案对著作权保护和促进分别作出专门规定。如规定版权、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侵权违法行为的监管,制定适应网络环境和数字经济形态的著作权保护措施等。
明确知识产权的定义和范围,与《民法典》规定一致
条例草案提出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处,提出建立技术调查官和律师调查令制度,提高司法案件办理效能。同时,条例草案重点明确网络平台、展会主承办方应当履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如,条例草案拟规定“对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网络用户,采取警示、限制或者终止服务等必要措施”。
记者注意到,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二审稿条例草案明确知识产权的定义和范围。拟规定,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上述规定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致。
此外,条例草案还就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一步作出规定,如规定“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等审判机构强化知识产权审判功能,发挥专业化审判作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实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及时为权利人提供司法救济”;同时明确提出要“推进和深化案件繁简分流、在线诉讼等方式,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的提高”等。
版权部门确定重点监管网站,建立重点作品预警制度
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中心,聚集了丰富的文化资源,文化市场繁荣,作品创作高度活跃,此次二审的条例草案对著作权保护和促进分别作出专门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版权、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侵权违法行为的监管,制定适应网络环境和数字经济形态的著作权保护措施。市版权部门应当依法确定重点监管网站,建立重点作品预警制度,对国家和北京市版权部门确定的重点监管网站加强监管。市版权部门应当完善作品自愿登记工作,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行作品自愿登记。
在促进版权产业发展方面,条例草案提出:“本市支持版权产业发展,建立数字出版精品库。鼓励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企业开展版权资产管理和运营,形成全产业链的开发经营模式,提升内容生产原创活力和转化质量。”
针对北京大型赛事、演出活动密集等特点,条例草案还提出,体育、文化等重要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知识产权使用行为。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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