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情形

100804次 2016-09-01

        根据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两同”使用),不考虑混淆因素,是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早就提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转让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此类情形,以易导致混淆为侵权要件,是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三)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对此类情形,《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其《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四)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这是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通常发生在流通环节,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侵权行为时无需考虑销售者主观上是否故意或明知(但在处罚上需考虑主观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有的是生产者自行销售,有的要通过他人进行销售。

       (五)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这是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这里的“伪造”,是指没有经过他人同意或者许可,依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作出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约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这里的“伪造”与“擅自制造”,其共同点是都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其区别在于前者商标标识本身是假的,而后者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伪造”与“擅自制造”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物质实体应当是相同的,而不仅仅是商标图文相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指采用零售、批发、内部销售等方式,出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六)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是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国外被称为“反向假冒”, 其立法目的不仅是为了保障消费者获得商品来源真实信息的权利,更是为了保障商标注册人通过自己的商品建立和传播自己商誉的权利。

       (七)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这是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则对“提供便利条件”情形予以前述列举。

       (八)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承接商标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将此类情形明确其构成“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之商标侵权行为。

       (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一项,将此类情形明确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虽未突出使用,仍误导公众的,不认定为商标侵权,而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依照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十)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二项,将此类情形明确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

       (十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三项,将此类情形明确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

       (十二)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这是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属兜底条款。 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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