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及个人擅自伪造注册商标标识均受处

21067次 2016-08-29

  近期,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经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处以2家单位和5名涉嫌人员1-1.5万元不等的罚款,被告人还被处于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不等,案件涉及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包括:“MERCEDES-BENZ”“BMW”“丰田”“现代”“本田”“雪佛兰”等。


市场监督查获大量假商标

  原来,2010年至2015年期间,昆山市三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某、公司经营负责人唐某、公司销售负责人陈某,在没有得到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伪造与“MERCEDES-BENZ”“BMW”“丰田”“现代”“本田”“雪佛兰”注册商标(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相同的商标标识共计1.5万余件,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2万余元。昆山尤吉尔五金塑料饰品有限公司及其公司经营负责人吴某、公司采购负责人时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从昆山市三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处采购伪造的“MERCEDES-BENZ”“BMW”“丰田”“现代”“本田”“雪佛兰”注册商标标识1.5万余件用于销售,已销售的侵权注册商标标识1万余件,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3万余元。

  2015年8月7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昆山尤吉尔五金塑料饰品有限公司查获上述尚未销售的侵权注册商标标识4997件。后公诉机关指控昆山尤吉尔五金塑料饰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时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昆山市三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唐某、陈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并于2016年5月11日向昆山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单位被告人同受罚

  昆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昆山尤吉尔五金塑料饰品有限公司,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伪造他人2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1.5万余件,其中未销售4997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吴某为被告单位的实际经营负责人,被告人时某作为被告单位的采购负责人,亦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单位昆山市三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伪造他人2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5万余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胡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实际经营负责人、被告人陈某作为被告单位的销售负责人,亦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为维护国家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制度,保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单位昆山尤吉尔五金塑料饰品有限公司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单位昆山市三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吴某、时某等被告人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被判处六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1万至1.5万元。
     以上是关于“单位及个人擅自伪造注册商标标识均受处”的相关内容,上诉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没有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如需了解更多商标资讯,可登入一品标局,查看详细信息:http://www1.epbiao.com/we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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