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办法

50348次 2021-02-01

  重庆两江新区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生态,助推高质量发展引领区建设,根据《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和《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渝知发〔2020〕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注册、经营、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财政资金按照《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专利资助与奖励

  (一)国内专利资助。以第一申请人和第一权利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含港澳台)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5000元资助,每家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国外专利资助。以第一申请人和第一权利人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申请,获得欧盟、美国、日本、韩国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4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2万元/件。同项专利在多个国家获得授权的,资助国家不超过2个。每家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中国专利奖奖励。作为专利第一申请人和第一权利人,获得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件、50万元/件、20万元/件。

  (四)高价值专利资助。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立项的,培育期满且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或市级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第五条 商标资助与奖励

  (一)国外商标资助。新获得国外商标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每家单位每年国外商标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同一商标获得多次境外商标注册的,资助国家不超过2个。

  (二)驰名商标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地理标志商标奖励。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一次性奖励 50万元。

  第六条 中国版权金奖奖励。新获得“中国版权金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项为多方共有的,应指定一方申请该奖励。

  第七条 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资助。列入国家或市级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的项目,按照国家或市级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

  第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奖励。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一次性奖励10万元。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新列入培育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 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和示范单位奖励。获评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获评重庆市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3万元。

  第十条 专利导航资助。获得国家或市级专利导航立项的,项目完成且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或市级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企业、科研组织、高等学校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且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本办法实施后通过认证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有效期满后,首次通过再认证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获评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与资助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单位以商标、专利、版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贴息。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以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贷款贴息;贷款执行利率低于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以贷款执行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每家单位每年获得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资助。单位以商标、专利、版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归还贷款本息,且质押融资评估费由该单位承担的,可以申请评估费资助。评估费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单笔业务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费资助。单位以商标、专利、版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归还贷款本息,且由持牌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的,可以申请担保费资助。担保费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单笔业务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担保费资助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与奖励

  (一)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奖励。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新设立有资质的分支机构且运行满1年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运营奖励。已入驻且运营一年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协会及联盟建设资助。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知识产权协会入驻,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获得国家或市级批准成立的知识产权联盟,对牵头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报主体不应存在以下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对两江新区重大活动、重要任务不支持不配合,以及其它不符合申请资助、奖励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经查证属实的,终止资助奖励并有权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取消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两江新区其他优惠政策的(包含招商引资协议涉及知识产权相关条款),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重大知识产权项目,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印发实施后,国家或市级相关政策法规如有调整,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有权暂停执行相关条款或调整资助、奖励标准。具体兑现政策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管理办法(修订)》(渝两江管办发〔2018〕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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