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公司擅自使用安溪铁观音商标,一审被判赔偿2.5万元
不是所有安溪茶都能叫“安溪铁观音”!即使销售的是安溪产茶叶,但未经允许使用“安溪铁观音”商标,同样会被认定为侵权。
近日,湖里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典型案例。最终,擅自使用商标的公司一审被判赔偿2.5万元。
安溪县茶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安溪县茶业总公司)今年8月发现,厦门一家食品公司在网店销售“安溪铁观音茶叶”,页面显示“安溪地理标志认证”字样及“安溪铁观音”商标,两种茶叶单价为48元、98元,销量均上千件,即留存证据并办理公证。
安溪县茶业总公司2000年4月注册“安溪铁观音”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05年12月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续展注册之后,有效期至2030年4月20日。
安溪茶业办公室将厦门的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诉该公司未经许可擅用商标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食品公司辩解说,“安溪铁观音”注册商标系证明商标,是彰显和证明商品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等的标志,是否侵犯证明商标权利,应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易导致公众对商品原产地、制造方法、质量等产生误认为判断标准。但商标权利人不得剥夺商品确实产于安溪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地名的权利。且所售茶叶均来自安溪的茶业公司,产自安溪,使用商标并无不当,使用“安溪铁观音”属于对产品来源中包含地名的合理使用,原告无权禁止。
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网店在商品标题上使用了与安溪茶业办公室注册商标相同字样的“安溪铁观音”,包装袋上使用“铁观音”字样,网页上还有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与图形组合。
湖里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鉴于本案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获利数额,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安溪茶业办公室经济损失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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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商标网 - 厦门一公司擅自使用安溪铁观音商标,一审被判赔偿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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