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贯标奖励2万元!
贵政办〔2020〕43号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池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池州高新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贵池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池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发明创造,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我区科技进步,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贵池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或者为贵池区知识产权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地中介机构,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三条 知识产权奖励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知识产权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利授权奖励范围(含PCT)
(一)新授权的国内、国外发明专利;
(二)新授权的国内、国外实用新型专利;
(三)新授权的国内、国外外观设计。
奖励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奖励标准:5000元/件,国外发明专利奖励标准:10000元/件;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奖励标准:500元/件,国外实用新型专利奖励标准:2000元/件;
(三)国内、国外外观设计奖励标准:500元/件。
第五条 驰名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的奖补范围
(一)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二)新注册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
(三)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获批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奖励标准:
(一)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30万元;
(二)新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按每件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万元);
(三)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和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对申报主体奖励5万元。
第六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奖补范围
(一)上年度以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并按期归还;
(二)上年度以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并按期归还。奖励标准:每笔质押贷款对企业奖励5000元;并给予利息10%补贴;如对商标权、专利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产生评估费,则对企业按比例进行50%补贴。
第七条 国家级、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和贯标企业的奖励范围
(一)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或者专利权人;
(二)获得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或者专利权人;
(三)通过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贯标企业,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
奖励标准:
(一)被评为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被评为中国专利优秀组织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二)被评为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5万元奖励;
(三)对通过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贯标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国家级、省级示范、优势、试点企业(或园区)、学校的奖励范围
(一)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或园区);
(二)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学校。
奖励标准: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试点园区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第九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胜诉的奖励范围
(一)权利人参加商标权、专利权维权诉讼,并胜诉的;
(二)权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异议、或者对方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维权的。
奖励标准:
(一)权利人参加商标权、专利权诉讼胜诉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
(二)权利人提出商标异议、或者对方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维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条 对优秀中介机构的奖励范围
(一)在我区新注册成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的,具有独立代理资质的,当年即开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为本地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优势、企业、园区、学校的;
(三)为本地企业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成功获得授权的;
(四)为本地企业成功引进发明专利的;
(五)发明专利托管工作成绩优异的。
奖励标准:
(一)对在我区新注册成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的,具有独立资质的,当年即开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二)帮助本地申报并成功获得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园区、学校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成功获得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2万元、1万元奖励;成功获得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或园区、学校称号的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奖励;
(三)为本地企业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成功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2000元;单个企业累计5件及以上的,奖励2万元;累计10件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累计20件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四)为本地企业成功引进本市以外发明专利的,有效期在5年以上,且5年内不得转让;参照第(三)项执行;
(五)发明专利托管工作成绩突出的中介机构,托管专利达15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失效率为零的,当年奖励2万元。
第三章 组织、受理、审核、兑现程序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奖补申请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集中受理,每年上半年一次性兑现上个年度的奖补政策。
第十二条 申请知识产权奖励需提交的材料申请知识产权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是单位法人的、应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
(三)出示相关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如代理委托书复印件等;
(五)其他与申请奖补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知识产权奖补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公示,公示后15日内无异议,按照奖补标准兑现、发放。第十四条本办法所述知识产权奖补项目在享受国家、
省、市优惠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在我区继续享受奖励。涉及我区原有规定中具体条款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
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知识产权奖励,须在每年四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申请知识产权奖励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的,一经发现,除全额追缴已发放的费用外,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奖励专项资金,从区财政专项基金中列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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