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个人申请“银行”商标开展非法金融业务 需警惕!

27311次 2016-08-05

      近日,北京市银监局发布风险提示。因北京银监局发现有单位、个人申请取得了含有“银行”、“Bank”字样的商标或预核准单位名称(以下简称“预核准名称”),并将其通过广告牌、互联网、办公场所内横幅标识等方式进行宣传。

      北京银监局对此提醒民众:一是应当通过查验“金融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等证书、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官方网站等途径,审慎判断有关单位是否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资格。二是对于利用含有“银行”、“Bank”字样的商标、预核准名称开展金融相关业务宣传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高度警惕。发现有关单位、个人从事非法集资、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主管机关反映,避免因上当受骗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等法律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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