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这些行为均属侵犯“好客山东”商标权!
从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获悉,原山东省旅游部门于2007年推出“好客山东”旅游口号以及旅游形象标识,为进一步维护和提升“好客山东”品牌商标信誉,规范和加强商标使用与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好客山东商标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所称“好客山东”商标,是指“好客山东 FRIENDLY SHANDONG”商标,山东省旅游推广中心受省文化和旅游厅的委托,持有、使用、管理、经营该商标。
《办法》规定,好客山东商标,公益无偿使用与商业有偿使用相结合;分类管理与分类许可。对外使用许可,分为公益目的无偿使用许可和商业目的有偿使用许可两种类型。
据介绍,此前有不少未经允许却私自盗用“好客山东”品牌的个人和商业行为,5月1日起,有下列行为的,均属侵犯好客山东商标专用权:
违反本办法和好客山东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关条款的;
未经推广中心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好客山东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推广中心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好客山东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好客山东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未经推广中心许可或违反许可使用合同约定,许可他人使用好客山东商标的;
销售侵犯好客山东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伪造、擅自制造好客山东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好客山东商标标识的;
故意为侵犯好客山东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给好客山东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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