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露露起诉原董事长及董事 称二人擅自授予露露南方公司商标、专利使用权
承德露露发布重大诉讼公告称,河北承德露露近日收到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关于公司诉王宝林、王秋敏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被受理。
据其公告显示,原董事长王宝林及原董事王秋敏利用担任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于2001年12月至2006年6月间,以公司的名义,秘密与关联企业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露露集团公司”或“霖霖集团公司”)、汕头市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露南方公司”)及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等关联交易合同。这两份文件的签订,直接损害承德露露及其广大投资人的利益。
承德露露在公告中指出其二人的六大违规行为。包括不经资产评估作价程序,不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以“零元”对价向露露集团公司转让公司持有的露露南方公司的 51%股权及实际控制人地位;擅自决定放弃露露集团公司对露露南方公司平价增资的机会,放弃国有产权的控股地位,使香港飞达企业公司以 85%的持股比例控制露露南方公司;擅自以不公平不合理的价格条件授予露露南方公司无限期的商标、专利许可使用权,给予露露南方公司以 “露露”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权利,根本损害公司核心知识产权的完整性及其巨大市场价值;擅自分割铁罐装露露杏仁露饮料的零售市场,把长江以南八个省份的市场永久分割给露露南方公司,禁止露露股份公司进入,根本损害了露露杏仁露零售市场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并因此使露露南方公司与露露股份公司展开同业竞争;擅自决定由露露南方公司独家生产利乐包装型露露杏仁露饮料、独家垄断全国的销售渠道,禁止原告生产与销售;擅自决定露露南方公司业务壮大后,由露露股份公司回购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持有的露露南方公司的股权,实现露露南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资本增值。
对此,承德露露提出三大诉求请求,确认二被告以公司名义秘密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处置公司股权、处置知识产权、分割市场、限制公司产品生产和销售渠道的行为,构成公司董事实施的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关联交易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08亿元(商标侵权损失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后的商标侵权损失另行计算);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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