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申请“¥”商标?这事怕是没那么简单
都说提钱太俗,但是人这一生当中,却万事都离不开钱。除非与马云,李嘉诚,比尔盖茨等大佬们并肩,相信没人会对钱不感兴趣。
在日常生活中,钱似乎是衡量一个人生活水平的标准,而在商业社会中,更是人们对一个行业、一个企业第一认知。
就比如房地产、金融等行业,钱是公众对其的核心印象。这不,在申请商标时,人民币¥的图形元素也成为一大首选。
2017年05月26日,某房地产公司提交了第24348647号商标的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经纪、信托、资本投资、不动产代理、担保、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等服务上。
很明显,在其商标中有一个非常明显的¥元素,而问题也就出在这里。
2018年10月19日,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房地产公司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遭到了驳回。
当然,到此并未结束,2019年9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外部的房子图形及其内部的符号“¥”构成,“¥”符号作为该图形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我国法定货币人民币的特定标记“¥”完全相同,若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等服务上易对我国的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关于房地产公司主张的存在其他包含“¥”标志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故诉争商标亦应予核准注册的问题,商标授权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其他商标核准注册的情形并非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在申请商标之前,在确定商标设计和名称之时,通常我们都会尽量贴合企业自身,以便能够将更多地正面信息传递给目标消费群体。但是,有些文字,有些图形元素,若要将其运用在商标之中,还需要谨慎。就比如上面所提到的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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