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标宽展期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与宽展期的关系问题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并不因商标宽展期而改变:如果申请人在商标宽展期内不续展,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已经届满,宽展期超出了有效期范围;如果注册人在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并被核准,注册人则获得第二个10年的有效期,宽展期与有效期在时间上存在半年的重合关系,但两者性质不同。
二、关于宽展期注册商标的效力问题
宽展期内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有两种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注册人在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并且该续展申请被商标局核准,则该商标注册继续有效,注册人再次享有10年的商标专用权。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注册人在宽展期内没有提出续展申请,或者其续展申请没有被核准,则该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届满后,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宽展期内注册商标的效力关键在于注册人是否在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并被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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