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无效,八九不离十是这几个原因!
小编在前不久的一篇文章中曾提到,一家矿业企业本想把自己的注册商标续展一下,以方便在正常使用。
结果没想到,商标续展申请提交了,不料却收到了商标早就被无效的情况。
原来几年前,商标局收到关于商标的无效申请,可是这家企业竟然没有提交相关的使用证明。
结果30天后,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商标局也只能是按照流程将商标无效了!
那么拥有商标的企业和个体户一定要注意,要及时把握自己的商标状态!
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聊,商标撤销的四个常见原因!
一、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或三年联系不使用
《商标法》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服务)的名称。
例如:“彩色电视接收机”是规范的商品名称,而彩电则是简称或俗称。已沦为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能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同时还有一种特色的情况,如果你创造一个新产品,然而你不去注册商标,几年后,当这个产品的名字变成当地的特产。
假设你再去注册商标,那么很抱歉,你可能很难注册成功!
二、恶意抢注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对违反该规定的新申请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对于已成功注册的商标,自其注册之日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如果是恶意抢注,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可随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三、随意改变商标或商标信息变化不做变更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
这是被撤销商标最可惜的!
因为你当时既然都在地方工商管理部门更改你的信息,那么顺便更改下商标信息,不是很简单的吗?
随意改变商标的字体、图案,这种常识性的错误,中小企业犯的最多。
不规范使用商标,轻者会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重者,上述行为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
四、商标到期未续展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
自核准注册之日计算,商标申请人将拥有该注册商标十年的商标专用权。十年期满之后,该商标持有者如未及时办理续展、宽展手续,该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关于商标续展,确实时间是久了点。
十年,日子一久,忘了似乎也说得过去,但是商标局却不会给你机会,顶多再给你六个月。
时间一到,商标无效!
不过如果有一个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为你服务那将会变得不一样了,比如一品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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