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 恶意申请商标将被驳回
11月7日,记者从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中小微企业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注册商标,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品牌。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当事人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但是也出现了大量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建设。”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规划发展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这就是《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的背景,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亮点: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
记者了解到,《规定》的亮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强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首先在审查阶段予以适用,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并将其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二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规定》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在责任主体方面既包括申请人和权利人也包括商标代理机构。”该负责人表示,同时强调监管与引导相结合,将商标审查、管理流程内规制手段与信用记录和代理管理等流程外措施相结合,将政府部门积极引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形成严厉打击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
提醒: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注册行为可驳回
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有哪些?据介绍,《规定》第三条对这些行为进行了列举,包括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以及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规定》明确了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为审查和执法提供更为明确的依据。该负责人表示,如果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认为属于违反这些规定情形的,可作出驳回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已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情形,商标注册部门可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
同时提醒商标注册人,如果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服务:积极引导优化流程 提升商标注册便利化水平
据悉,成都市目前在天府新区政务中心、青白江区政务中心分别设立了两个商标受理窗口,可以受理商标注册、续展、质权登记等25项业务申请。今年截至目前,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2000余件,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10件,企业融资14290万元,为成都市品牌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全市还设有商标咨询服务窗口136个,近年来成都市商标公共服务体愈趋完善,便利度进一步提升,助力全市营商环境建设进一步优化。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积极引导申请人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进一步畅通商标申请渠道、优化商标注册流程,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为申请人直接申请注册商标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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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商标网 - 12月1日起 恶意申请商标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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