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侵权!小岳岳的五环之歌胜诉了!

51195次 2019-10-21

  啊 五环 你比四环多一环

  Fifth Ring

  啊 五环 你比六环少一环

  I'm driving on the fifth ring

  终于有一天 你会修到七环

  修到七环怎么办

  你比五环多两环

  ……

  有多少人在看到五环的时候,脑子里就响起这首《五环之歌》的旋律?

  然后又在脑海中看到浮现出来的,那个白白胖胖又圆圆滚滚的小岳岳的身影?

  《五环之歌》是岳云鹏(昵称:小岳岳)最经典的代表作之一,该歌曲改编自《牡丹之歌》,是相声演员岳云鹏和MC Hotdog演唱的歌曲,后来由唐诃、吕远谱曲,经再次改编后作为宣传曲收录于《煎饼侠电影原声带》。

  但就是这样让人听起来欲罢不能的歌曲,却因为改编得太过成功被诉侵权了!

  这么说,我们可爱的小岳岳成了被告吗?

  最初在小岳岳被起诉的时候,蜗牛纳还想着,可能这次真的要栽了,毕竟他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改编歌曲,甚至还用于商业演出,肯定有侵权嫌疑的嘛。

  要知道原告这边也不会看被告方是普通人还是艺人,反正只要确定被侵权了都可以起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场官司打了两次,至于第二次的判决结果在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三中院)就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众得公司)与万达彩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丽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金狐公司)、岳龙刚(艺名岳云鹏),关于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在看到这则消息时,众多网友的反应和蜗牛纳一样:原来岳云鹏本名叫岳龙刚……

  咳咳,把重点放在案件上吧。

  有人可能要问了:竟然有二审,是第一次的判决结果让被告方感到不服吗?

  蜗牛纳得说: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的可不只是被告的专利哦,作为原告同样也可以提起上诉要求再审。

  那么咱们先来看看这到底是怎么个情况。

  下方内容均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报,蜗牛纳略有改动。

  一/

  审判决结果

  众得公司起诉

  岳龙刚未经授权擅将《牡丹之歌》的歌词改编成《五环之歌》用于商演,并在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拍摄制作的电影《煎饼侠》中作为背景音乐和宣传推广曲MV使用,因此以四被告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为由,起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滨海法院),要求四被告停止使用电影《煎饼侠》第46至51分钟有关《五环之歌》的背景音乐,以及《五环之歌》宣传MV的互联网传播,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25万元。

  四被告共同辩称

  该歌曲属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众得公司对该歌曲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利,仅有权对词作品主张权利。

  滨海法院经审理查明

  歌曲《牡丹之歌》是为电影《红牡丹》而创作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之间理应具有共同创作的意图,且该歌曲的歌词与曲谱在创作方式与表现形式上可予明确区分、合作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在不损害作品完整性的前提下,曲作者唐诃、吕远就该歌曲的曲谱享有著作权,词作者乔羽就歌词部分亦享有著作权。

  随后法院从三个方面对比了两者的作品:

  01

  从两者的作品名称看,仅后半部分“之歌”二字相同,但“x之歌”本身系对歌曲这种作品形式的一种惯常表达,而歌名中反映歌曲核心内容的主题部分显然不同。

  02

  从两者的内容和主题看,两首歌歌词的核心内容和表达主题并不相同。

  03

  从两者的具体表达方式看,两首歌对应部分的歌词中仅有“啊”字这一不具有独创性的语气助词相同。

  此外,《五环之歌》的歌词中并未使用或借鉴《牡丹之歌》歌词中具有独创性特征的基本表达,且为配合歌曲的整体风格,《五环之歌》的歌词中还加入了说唱元素,故《五环之歌》的歌词已脱离歌曲《牡丹之歌》的歌词,形成了独立的一种新的表达。

  最后,从整体上看,两首歌曲的创作背景及歌词部分所体现的风格与表达的情感也存在差异。

  综上,即便《五环之歌》的灵感和素材来源于《牡丹之歌》,并使用了与歌曲《牡丹之歌》中对应部分的曲谱,容易使人在听到这首歌时联想到《牡丹之歌》,但该案并不涉及对《牡丹之歌》曲谱使用行为的认定,仅就歌词部分而言,《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故未侵犯众得公司对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享有的改编权。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估计当时很多人也没想到众得公司竟然会输了这场官司,那么他们会对该判决结果感到满意……才怪呢。

  因为他们根据《著作权法》认定四被告的《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在曲风、音律上相似,属于侵犯该作品改编权的行为,可法院却说为侵权。

  于是众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三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停止使用电影《煎饼侠》第46至51分钟有关《五环之歌》的背景音乐,停止《五环之歌》宣传MV的互联网传播;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25万元。

  虽然这个请求和一审的差不多,不过众得公司为了让法院认可自己的想法,还是下了不少功夫。

  二/

  审判决结果

  众得公司上诉称

  作为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共有著作权人,有权单独主张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尽管从法理上讲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分别行使,但不意味着合作作者只能主张自己创作的那部分作品的权利,而不能对其他部分的作品主张权利。

  此外,从歌曲《牡丹之歌》变成《五环之歌》,可以很明显辨别出《五环之歌》保留了《牡丹之歌》的旋律,而歌曲所表达的内容从之前的对牡丹的赞誉之情变为对五环堵车现象的一种抱怨或者发泄情绪。

  作为《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人,无论是词作者还是曲作者,是完全有权利拒绝他人将自己的歌曲改编成其他内容或风格,或者用于其他用途,因为这种改编属于对歌曲整体内容的改编,涉及的是歌曲的整体表达效果,必须获得歌曲的作者,及词曲作者共同同意才能够予以改编。

  万达公司辩称

  词作者乔羽授权乔方著作权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众得公司不享有案涉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诉权。

  此外,《牡丹之歌》不是合作作品,而是一个结合作品,音乐作品《牡丹之歌》词、曲作者分别对其创作的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众得公司无权主张曲或整体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在整体著作权未受侵犯的情况下主张《牡丹之歌》的著作权。

  至于新丽公司和金狐狸公司均表示同意一审判决,但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而岳龙刚则辩称他仅为被诉侵权作品的演唱者,并未实施所谓的改编行为。

  天津三中院经审理认为

  《牡丹之歌》是词、曲作者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词作者乔羽及曲作者吕远、唐诃共同享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各个合作作者不能单独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该案中,乔羽授权乔方、乔方再授权众得公司的授权书均载明,乔羽将包括涉案音乐作品《牡丹之歌》(合作作品)著作权共有权之财产权利之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复制权以独占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销地授予被授权人。可见,众得公司作为被授权人,对于音乐作品《牡丹之歌》著作权属于合作作者共有,词作者乔羽仅为著作权共有人之一,故众得公司不享有音乐作品《牡丹之歌》改编权。

  此外,《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的歌词作品从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五环之歌》歌词构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环之歌》没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四被上诉人未侵犯《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

  综上,众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另附:该作品改编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据悉,该案原告方仅为《牡丹之歌》词作者乔羽授权的众得公司,并未涉及曲作者吕远、唐诃。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五环之歌》的歌词构成了一个全新的作品,没有利用、参考《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因此法院才认为《五环之歌》没有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编权。

  然而这并非是众得公司第一次为《牡丹之歌》维权了。

  新/

  五环之歌侵权

  事实上在去年,北京海淀法院就曾发布过一则关于《新五环之歌》被指侵权的案件播报。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以为是海淀法院多写了一个“新”字。

  不过法院并没有因为粗心大意就多写了一个字,歌曲确实是叫这个名儿,是小岳岳把《五环之歌》给改成了《新五环之歌》,随后卖给了美团当广告曲。

  从歌词上看,《新五环之歌》与此前的《五环之歌》并不是同一首。

不侵权!小岳岳的五环之歌胜诉了!


  后来众得公司在去年4月发现小岳岳未经许可擅自改编《牡丹之歌》的歌词,并根据《五环之歌》二次创作了《新五环之歌》,该歌曲由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成广告,被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商务推广。

  众得公司认为三被告为追求商业利益,共同侵害其音乐作品的改编权,尤其是相声演员岳云鹏,将《牡丹之歌》一再改编,并长期、广泛地用于商业用途,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利益。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

  想不到小岳岳竟然曾两次被同一家公司给起诉,还都是因为《五环之歌》。

  但是,众得公司也不单单只盯着小岳岳他们,蜗牛纳通过启信宝发现,这家公司特别有故事,他们的法律诉讼大都与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有关!

不侵权!小岳岳的五环之歌胜诉了!

  连阿里巴巴、华为、腾讯、喜马拉雅等公司都被起诉过。

  这公司真是神了,别的没看到,就看到他们怼其他公司侵权的诉讼信息。

  至于众得公司有没有打赢过官司,尽管裁判文书网中有一大堆与此相关的判决书,不过因为案件太多了所以蜗牛纳没挨个点开看。但从《五环之歌》侵犯改编权案可得知,如果他们在其他官司上的说法依旧是“有权单独主张音乐作品的改编权”,那么是无法证实某某公司有侵权行为的。

  正如法院所说的那样:众得公司无权主张曲或整体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在整体著作权未受侵犯的情况下主张该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所以,假如他们在起诉其他公司的时候,也有案子和《五环之歌》一案有相同的情况,也许有很大概率会被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可话又说回来了,别看众得公司输了官司就以为改编别人的音乐作品不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不论是初次改编还是二次改编,只要商用了都得先拿到授权许可。

  当然,原作者在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时,要积极维权。等维权的人多了起来,版权意识就会成为普遍的常识和本能,而这也会让知识产权在我国得到真正的保护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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