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反转!江中“猴姑”商标被无效了?
你有没有过“猴姑”“猴菇”傻傻分不清楚的时候呢?早前,一批使用了带草字头的“猴菇”两个字的中小企业联合请求宣告“猴姑”商标无效,但最终以失败告终。然而,该案件发生了神反转!
近日,在针对“猴姑”商标无效宣告行政案的一审判决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原商评委维持争议商标注册的结论,认定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中公司)持有的“猴姑”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并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并要求原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20家企业联合请求宣告“猴姑”商标无效为哪般?
2013年,江中猴姑饼干横空出世,迅速地掀起食疗养胃的热潮,其洗脑般的广告宣传也迅速地打响了产品知名度,但在江中猴姑凭借创新和广告营销打开市场时,各种山寨及侵权产品如雨后春笋般涌入市场,攀附“猴姑”知名度。
对此,江中集团(后为江中食疗公司)通过“商标”、“专利”两大武器展开了积极地维权诉讼,2018年,江中食疗公司维权诉讼数量达到峰值。一批使用了带草字头的“猴菇”两个字的中小企业,纷纷遭到江中食疗公司的起诉。
或许是觉得江中猴姑一家独大限制了他们的发展;或许是真的觉得“猴姑”商标带有欺骗性;山东康柏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福优食品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联手对“猴姑”商标提起了无效申请!
这20家企业的申请理由也和大家曾经的调侃有关系。他们认为,猴姑与通用名称“猴菇”高度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产品中含有“猴菇”成分,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不良影响。
这20家企业,虽然来的声势浩大,但以失败收场。法院认为“猴姑”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该文字与“猴菇”、“猴头菇”含义不同,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所以对“猴姑”商标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猴姑”商标直接表明了商品主要来源
宁波市达伦之园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达伦之园公司)在2018年6月,就对江中公司持有的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对于此裁定达伦之园公司不服,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一审法院中,达伦之园公司在原有诉求的基础上,还提交了江中猴姑饼干广告照片等证据证明,江中公司在实际使用中特意强调“猴姑”与“猴菇”的关联,误使公众认为标示“猴姑”商标的产品中均含有猴头菇成分,所以江中公司的行为具有欺骗和误导性。
一审法院认为,猴头菇作为日常生活中常见食材,争议商标 “猴姑"虽与“猴头菇"在字数上相差一个字,但其他两个字的读音相同。因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常在指代事物中习惯省略部分文字,江中公司还在宣传中强调“猴姑饼干,猴头姑制成",并在产品包装中将猴头菇实物图片“猴姑”商标一起使用。这说明江中公司也认可“猴姑"与“猴头菇"对应关系的情形,所以相关公众会将“猴姑"识别为猴头菇的含义。
在此基础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其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于达伦之园公司主张的“猴姑”商标为仅有商品通用名称的商标,法院以缺乏证据为由不予支持。
其次,因公众会将“猴姑”识别为猴头菇的含义,加上江中公司在宣传中强调商标与实物照片一起突出使用的情形。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进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但法院驳回了达伦之园公司关于“猴姑”商标属于不良影响的主张。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原商评委的裁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做出裁定。
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带有欺骗性”?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志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该标志所使用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真相,使得公众对商品的真相产生错误认识。
标志本身是否带有欺骗性,应当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等进行判断。具体而言,认定一个标志带有欺骗性而不得进行注册和使用,至少应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一是标志包含描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内容;
二是相关公众容易将前述商品特点的描述与标志指定使用商品本身的属性相联系,而该描述属于误导性描述;
三是前述误导性描述足以影响相关公众的购买决定。
如果上述三要件均满足,则应认定此标志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猴姑”商标的未来会何去何从,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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